(2022年11月修订稿)
序言
嘉定区安亭高级中学秉承先哲“以文载道、以教启智、以福维桑”教育精神,认真践行“让师生共同健康成长”的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以学生发展为本,不断提升教育品质。学校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办学思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教育教学有特色,并具有持续发展力的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高级中学;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北路868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嘉定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应届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办学使命:让每一个人成为有光的生活者。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思想
(一)办学理念
——“开﹒甫”精神
理念特征:
1.坚持传承、发展的办学原则,体现“开明睿智 甫德广才”的学校精神。
2.“开”即开启成长历程,开发智慧心灵,开放教育改革;“甫”即构筑美好愿景,助推发展进程,满足教育需求。
3.“开甫”精神集中体现“别开生面、智慧启迪、灵活开放”的教育智慧和“成就师生、即时行动、回应需求”的行动气质。
(二)办学目标
——把学校办成教学质量稳步攀升、特色育人品质凸现、校风校貌健康和谐、社会声誉日益提升的实验性示范性优质高中
目标特征:
1.构建特色育人体系,彰显育人效应,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2.师生关系、生生关系、家校关系健康融洽,校园文化建设颇显成效。
3.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质量,本科率区内位次稳中有升。
(三)培养目标
——让每一个学生成为“身心健康、自主创新、拥有梦想、肩负责任”的自驾者。
目标特征:
1.身心健康:心理健康,心态积极,悦纳内外;身体健康,具有卫生保健意识;顺应社会变化,积极融入现代生活。
2.自主创新:具备自主学习能力,扎实知识基础,具有一定革新探究动力,体现社会需求的素养提升、创新进取的价值。
3.拥有梦想:结合社会需求及教育发展要求确定自身目标,坚定信念,努力学习,追求梦想。
4.肩负责任:以追求自身素养提升为着眼点,以增强学习、生活、社会责任为基本点,学会感恩、担当和奉献。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开明睿智 甫德广才
开明:指人的思想开通文明,不保守;睿智:指明智通达,看得深远。“开明睿智”又取自上海城市精神的特征之一;“甫德”即大德、广德,“广才”即学以成才。“开“与”“甫“又蕴含了与震川书院一脉相传的历史文化渊源。“开明睿智,甫德广才”集中揭示安亭高中的育人理念内涵,注重培养学生的高尚品德和广博才能。
●校风:身心为健 躬行为责
倡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素质;倡导师生时时反省自身的所作所为,具有健全的精神状态和行为作风,塑造完美的学校教育环境。
●学风:学之以恒 行之以德
治学没有捷径可走,惟有不断求知、求新,方能有长进、有成就;在学会学习的同时,不断加强品德修养,一切行为以德为先,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学生群体。
●教风:身正为范 博学笃志
教师必须具有高尚人格和道德标准,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成为学生的表率;教师必须具有追求目标的志向,勤奋学习,业务精炼,知识广博,德才兼备。
●特色品牌
学校积极发掘、引入汽车城科技、文化与社会资源,逐步形成学校课程、教学、德育、管理与 “汽车文化”内涵有机融合的育人体系,以“汽车文化”特色发展为载体,提升学校变革创新的发展层次。
第八条 校标:
“开甫”是明代散文家归有光的字。安亭高级中学的前身——安亭中学由始建于1828年的震川书院发展而来,是为纪念明代著名散文家归有光(号震川)在安亭讲学、生活25年,由道光皇帝御批建造的震川书院发展而成。
“开”:开启、开始。“甫”: 刚刚,才,又有“大”的意思。
“开甫”,其一合震川精神“以教启智,以文载道,以福为桑”的“启”,并且传承、发展学校的办学理念“让师生共同健康成长”。其二安亭高级中学迁址异地,开启新的篇章,开辟新的天地,把学校办成有特色的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校歌:《逐梦安高》
校旗:
校刊:《开甫拾贝》
校报:《开甫学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组织会议决策。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校发展处、学生发展处、课程管理处、教师发展处和后勤发展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2.实行班级授课制,教师必须根据课程计划和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教学;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建设,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切实减轻过重的学业负担;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积极参加各类德育实践活动以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良好的行为品质;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学校公开日、家长会、家访等工作机制。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6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单位法人是单位资产的总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组织会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办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高级中学第四届第3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